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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区城市绿地占用和树木移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市市政和园林局 发布时间:2023-12-29 字体:[ ]

为切实保护城市绿化生态资源,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区城市绿地占用、树木移伐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近日,市市政和园林局印发了《南通市区城市绿地占用和树木移伐管理办法》(通政园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园林绿化作为城市唯一具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美化城市景观、保持城市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市区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为引领,新建了一批规模大、档次高的城市公园、广场、绿地,在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两侧建设了高标准的道路景观带。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等依附城市绿地建设,绿地占用、树木移伐审批办件逐年增多。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城市树木保护及“放管服”改革最新要求,有必要重新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参考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2.《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3.《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4.《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苏建规〔2022〕1号)

5.《南通市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通政规〔2019〕3号)

6.《关于对南通市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通编办发〔2023〕29号)

7.《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穗林业园林规字〔2022〕1号)

8.《珠海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珠城综〔2023〕47号)

9.《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协助)审核若干规定》(沪绿容规〔2023〕6号)

三、起草过程

2022年7月,市市政和园林局启动了《办法》的前期调研和起草工作。《办法》起草过程中,通过书面征求、召开座谈会、公开挂网等形式,面向市相关部门、市区两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政府投资代建单位、社会及服务对象等先后三轮征求意见。对历次征集情况反馈,充分吸取合理性意见建议,形成《办法(送审稿)》,经局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23年12月29日印发,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南通市本级城市园林绿地占用和绿化移伐管理办法》(通建园管〔2014〕455号)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

第一、二条指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南通市区,包含市本级、崇川区、开发区、通州区、海门区和苏锡通、通州湾板块。

第三、四条规定了绿地占用、树木移伐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并明确绿化主管部门及绿化管理单位职责。即: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除外),按照绿地分级管理权限,市本级的由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各区(板块)的由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城市绿地占用、树木移伐的现场勘查、苗木处置及审批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等。非公共绿地范围的(如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五、六条提出各工程项目在规划、设计时应注重现有树木保护。对于砍伐2株大树、移植10株大树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要落实树木保护章节,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移伐的必要性、可行性开展专项论证。第七条明确树木保护章节内容,主要包括树木资源调查、树木保护和利用措施等。

第八至十二条分别从工程项目建设涉及树木审批和绿地审批两大方面明确各事项审批条件。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对哪些情形可予以许可进行了一一说明。针对当前“树牌矛盾”、“树灯矛盾”、树木严重影响通风采光等突出问题,明确可移植条件。秉承树木保护能留不移、能移不伐的原则,明确哪些情形下方可砍伐。

第十三条对现场勘查提出了要求。绿化管理单位现场要严格把关,对可以减少绿地占用、树木移伐的应当提出优化建议。

第十四条明确紧急情况下(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故致使树木倾斜危及公共安全),应急处置单位向绿化管理单位报告后可对树木先行处置。第十五条针对树线矛盾等特殊情况的树木修剪进行了规定。

第十六、十七条对临时占用期限、变更及延续申请、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用缴纳进行了明确。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恢复绿化。绿化恢复时,要合理利用既有苗木资源。根据《行政许可法》延期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考虑到绿地临时占用,有的项目临占期限较短,从方便申请人考虑,放宽条件至许可有效期届满七个工作日前。

第十八条对建设单位现场施工管理提出要求,落实围护围挡、扬尘防控、绿化保护、现场公示等,对高出地面的公共箱柜设施,要采取包装、隐化等措施。

第十九条对苗木处置进行了规定。为确保移植苗木质量,要避免或尽量减少二次迁移,并对树冠修剪提出具体要求。城市绿化作为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为有效提高利用率,明确市、区两级城建计划项目经批准需迁移的苗木,可优先用于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公共绿地绿化补植等,无法直接利用的可作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明确市、区两级城建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要求报送绿地占用、树木移伐计划,以便统筹,减少反复开挖和非适宜季节的移植。

第二十一条强调了绿化主管部门、绿化管理单位应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并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进行了明确。对于临占面积大、占用期限长,以及处于重要景观节点或重要路段的项目要纳入重点管理。

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对办法中的“公共绿地”、“大树”、“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做出名词解释,并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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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南通市区城市绿地占用和树木移伐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