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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市市政和园林局 发布时间:2019-05-10 字体:[ ]

3月25日,十五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通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掌握,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我市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一是贯彻上级要求的需要。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在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绿色照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城市绿色照明“十三五”规划》,故亟需出台适合我市实际的《办法》,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二是建设精品城市的需要。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可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容貌,提高城市品位,也是建设精品城市、特色城市的需要。城市照明管理也直接关系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对提高城市照明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城市照明管理部门需要有完善的城市照明法规或规章作为开展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的依据,更好地指导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积极开展工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二十七条,内容基本涵盖市区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办法》明确市、区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对城市照明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违规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三、什么是城市照明?

《办法》第三条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街巷、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开放式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功能照明(俗称路灯)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俗称亮化)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照明管理职能如何划分?

《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市政和园林局是本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照明工作,并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照明工作。具体业务工作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承担。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确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

其他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有关工作。

五、相关部门的职能有哪些?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住建、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有关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城市重要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方案时,应当将配套的景观照明效果一并审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照明施工图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城市照明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如何进行?

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功能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其他的功能照明设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

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统一维护管理。非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维护管理,所在地的各区政府(管委会)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符合统一管理要求的,可申请纳入城市照明运行系统,实行统一供电、集中控制。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景观照明设施维护情况考核检查。

七、因特殊原因需拆除、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如何处理?

应提前报告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对有关设施予以拆除、迁移、改动或者采取保护措施。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抢险救灾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处理。

八、遇到损坏城市照明设施,如何处理?

应当妥善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管理机构。

因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对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理。

在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事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城市照明管理机构。

九、《办法》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自 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南通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相关链接:《南通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施行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