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来源: 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11-15 16:21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经信发〔201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的通知》(苏减办〔2017〕22号)要求,我们对全市涉企保证金项目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经清理审核,我市地方法规没有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的规定,除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外,市级立项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为零。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收取涉企保证金,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的《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附后)执行。

三、各地、各部门要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本地区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并于2018年2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完成对外公布。

四、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五、加强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作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涉企保证金清单制度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解读,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