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来源: 市市政和园林局 发布时间:2023-11-06 11:10 累计次数: 字体:[ ]

案例1: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海安市南莫液化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安全生产 未签订供用气合同 未定期入户安检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0日,海安市墩头镇一户居民致电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反映其家中使用瓶装液化气时偶有异味,怀疑是否存在泄漏隐患。接到反映情况后,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及时赴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户居民使用瓶装液化气为海安市南莫液化气有限公司供应,使用时因调压阀未拧紧存在轻微泄漏。通过与用户沟通,发现海安市南莫液化气有限公司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且未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根据检查发现违法线索,执法人员现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并将违法线索整理材料移交综合执法部门。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综合执法部门进一步组织调查,认定海安市南莫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且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处2万元罚款。

案例2:通州区应急管理局对王珏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安全生产 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 丙烷 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9日,通州区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接群众举报,对东社镇旭凡家庭农场东侧仓库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在该仓库中发现液化丙烷111瓶(65个实瓶、46个空瓶)、液化石油气25瓶。经查,丙烷瓶及液化石油气瓶均属王珏。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通州区应急管理局调查认定,王珏未将危险化学品丙烷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57500元的处罚。对东社镇旭凡家庭农场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进行普法教育,责令其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经营场所的管理,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