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市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公布市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18年8月)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单位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1 | 投标保证金 | 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2 | 履约保证金 | 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3 |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
4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5 | 工资保证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 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 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
6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南通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8月) | |||||||
序号 | 系统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 涉企 |
备注 |
一 | 城乡建设 | ||||||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 |||||||
1 | 污水处理费 |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苏价工〔1998〕379号、苏财综〔1998〕173号,计价格〔2002〕515号,苏政发〔2003〕67号,苏政发〔2006〕92号,苏发〔2008〕8号,苏发〔2008〕9号,苏价工〔2008〕126号、苏财综〔2008〕27号,苏价工〔2008〕338号,财预〔2009〕79号,苏价工〔2014〕240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苏财综〔2015〕24号,苏财规〔2016〕5号,通价产[2014]166号,通价产(2017)70号 | 生活类用水1.10元/立方米,生产类用水1.3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42元/立方米;转供水地区除居民生活用水外0.6元/立方米 | 涉企 | |||
2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 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 | 详见文件 | ||||
南通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 |||||||
1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计办价格〔1999〕542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财综〔95〕88号,苏财综〔1999〕217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预〔2003〕470号,苏建计[2006]135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苏建城〔2016〕682号 |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30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20元/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见文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涉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