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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的通知

来源: 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08-01 字体:[ ]

通建抗〔2018〕313号

各县(市)、通州区地震局,海安市、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有序推进我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不断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抵御地震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及《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现下发施行。

实施过程中有需进行咨询的,可直接与本局抗震设防处联系,电话:0513-59000357、59000358。

附件:《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doc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16日